河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规定(试行)

日期:2020-05-14 22:03:44 16:58
作者:网站管理员

河北大学文件

校审字〔2015〕2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处、部、室、馆、社、中心、集团: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各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1月27日

 

河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校内各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履行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

(二)履行经济责任实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履行经济责任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鉴证和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安排或组织部门委托,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学校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给予保障。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审计处、纪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文件;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方面积极配合处理;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及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研究拟定经济责任审计方案、办法;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制度、文件,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二)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内部财经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各单位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调整、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校办产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合同或协议足额向学校上交利润和有关费用;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或遗留问题;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九)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情况,有无重大损失;

(十)个人遵守廉洁自律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校党委安排或组织部门委托进行审计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成立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明确人员分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审前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召开进点会议时送达。

第十五条  实施审计时,审计组应召开有组织部人员、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宣布学校的委托审计决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审前公示。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七条  审计组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审计,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起草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处将核定后的审计报告提交主管校领导。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经校领导签批后正式生效。审计处将审计报告送交委托部门或学校领导,并根据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整理成卷,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做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考核、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被审计人违纪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触犯法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大学关于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审字〔2000〕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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