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20-05-14 22:11:37 16:58
作者:网站管理员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8〕18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  大  学        

2020年1月3日          

 

 

 

 

河北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8〕18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列入学校基建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依法筹集、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基本建设财务报告,准确反映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对学校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资金需求计划,多渠道筹措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需求。

(三)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的结算付款,合理合规、依法高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四) 负责基本建设资金核算与管理,定期编制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全面反映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配合、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及时了解学校基建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及报告工作。

第六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基建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拟定项目资金需求总体计划及分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计划。

(二)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核,提交付款申请。

    (三)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财产、物资保管,配合财务处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四)在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编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  审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监督、审计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包括项目概、预算管理和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概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费用。项目概算报省项目审批部门核定并批复。经核定或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第十条  项目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项目应当在决策阶段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

项目资金预算是根据项目预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本年专项资金申请、自筹资金计划及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编制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需求预算。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分为:中央及省级政府预算拨款、年度预算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预算等等。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各项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按规定程序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预算调整。其中涉及基建投资概算调整的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

第十五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其他项目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因基建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第十六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 3 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八条项目前期启动费用,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结算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和建设进度,综合考虑项目资金预算因素,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资金结算程序办理项目款项支付。 

第二十条  项目开工前,基建处需向财务处提交学校批准文件、立项批复文件、总概算、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项目建设相关资料。项目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及其审批资料也应及时提交。资料齐全,满足付款条件后方可进入结算程序。

第二十一条  资金结算包括工程款结算、设备款结算、项目建设管理费及其他待摊投资支出等各类项目建设资金结算。各类资金结算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管理费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其中确需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严格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总额控制数以批准的项目概算(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计算方法见附件。

(二)预付工程款

1.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拨付。重大工程项目,应按工程年度投资计划逐年拨付。

对于需要按政府部门规定缴存预缴款的单项工程,在约定合同预付工程款比例时,需考虑政策性预缴款因素。

2. 预付的工程款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抵扣。

3.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三)工程进度款

1. 依据工程进度报量以及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基建处审核后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意见书”,办理款项结算。

2.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不高于进度报量的80%,并根据合同约定抵扣预付款后的金额结算。

依学校规定需进行结算审计的工程,未完成审计前,付款总额不超合同价80%。其中需要二审的工程,二审结束前,付款总量控制在一审结果85%以内。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在缺陷责任期内最高付至审计工程造价的97%。

3.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后,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结算审计前支付比例为60%-80%。

(四)其他款项

1. 政府规定缴费项目,依据政府缴费政策、缴费标准或缴费通知,确定缴费金额,据实结算。

    2. 可行性研究费用、设计费、审图费、勘察费、监理费等通过合同方式约定权责、义务的,依据合同约定,满足付款条件后,办理款项结算。

3. 项目购进的配套设备支出,依据采购订货合同,满足付款条件后,办理款项结算。

4. 质量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预留。合同约定责任缺陷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办理款项结算。

5. 竣工工程结算价款结清前,需结清施工水电等相关费用。主体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结清前,应完成政策性预缴款的清偿、返还工作。

  (五)资金结算审批程序

1. 项目建设管理费,单笔支出2000元以内,基建处“一支笔”审批;单笔支出2000元~10000元以内,基建处处务会研究确定后,“一支笔”审批;单笔支出10000元~20000元以内,基建处报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20000元及以上,基建处报主管(基建)校领导及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 其他款项,基建处提交付款申请,经财务处主管会计审核、处长审批后,报主管(基建)校长、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与资产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估值入帐手续并按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为保证按国家规定时间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项目完工后,基建处及时组织编报工程竣工结算,整理报审资料,报学校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及时完成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处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清理。包括财产物资盘点核查,各种库存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财产移交或配合公开变价处置;清理项目债权债务,收回预缴、预付、应收款项。财务处进行账目核对及相关账务调整。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第二十六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材料,按要求报送学校和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基建处依据批复结果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交付手续,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核对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并实施后续资产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已完工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绩效检查和考核,相关工作由基建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按照项目资金来源构成,对使用的财政专项、国债资金等建设资金,如果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原《河北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字〔2004〕1号)作废。

     

      附件: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工程总概算

费率()

   

工程总概算

项目建设管理费

1000以下

2

1000

1000×2%=20

10015000

1.5

5000

20(50001000)×1.5%=80

500110000

1.2

10000

80(100005000)×1.2%=140

1000150000

1

50000

140(5000010000)×1%=540

50001100000

0.8

100000

540(10000050000)×0.8%=940

100000以上

0.4

200000

940(200000100000)×0.4%=1340

                                                            单位:万元


上一篇 没有了
没有了 下一篇

NO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