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日期:2020-05-26 08:31:52 16:58
作者:网站管理员

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18〕29号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

2018年7月5日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主要包括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

第三条  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该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四条  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原则。围绕“三重一大” 事项的酝酿、决策、执行等全过程,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建设,用制度和程序规范各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章 “三重一大” 事项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学校机构的设置、调整、变动及人员配备;

(五)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教职工考核事项;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重大奖惩事项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调整;

(九)重大经济决策、重大财经项目,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一)各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处级领导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任)、党纪政纪处分;

(二)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三)向上级和其它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四)全国、省、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

(五)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建设的重大项目(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点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学校大型活动;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5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调整、预算之外的项目安排和资金用途;单项变更造价1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三)重大捐赠项目;

(四)重大项目的银行贷款;

(五)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廉政风险预警评估,实行“谁提交(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提交(承办)部门是廉政风险评估预警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提交(承办)“三重一大”事项的廉政风险预警评估工作。评估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

(一)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与党纪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制度规定相抵触,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是否会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等产生不良影响;

(三)是否会损害广大师生的利益及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

(四)是否会增加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等不廉洁问题发生的几率,有无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因素;

(六)形成评估表与“三重一大”事项一同提交(见附表)。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河北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河北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河北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  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表、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列为信息公开、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情发布会、听证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决策实施。党委全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及校办产业和独立核算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学校纪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5]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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