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院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日期:2020-05-26 08:27:36 16:58
作者:网站管理员

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18〕30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院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河北大学院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




河北大学院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院级(学院、教学部、中心、馆)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院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推进院级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组通字〔2018〕10号)和《河北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工作中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审议通过本单位重要工作总结和年度总结报告。

(三)研究本单位下设机构及岗位设置,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四)研究本单位师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研究本单位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决定,以及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六)研究确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称考核推荐小组和学科专业负责人人选,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七)研究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奖励绩效和福利津贴和奖(酬)金分配等。

(八)研究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九)研究学生招生就业、奖助学金发放、推优推免和社会服务、对外合作及国际交流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副院长等人员组成。列席人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需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党建、群团和思想政治工作范畴的由书记主持,属于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的由院长主持。为了便于会议组织,应当按照某一会议阶段主持人相对固定的原则编排议题次序,也可以经院长、书记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如遇紧急情况,在与会人员达不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时也可召开,但在时间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听取未到会成员意见。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和奖惩等事项时,有关人员须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组织一般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指定与会人员(一般是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整理形成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院长、书记联签,连同会议记录存档。


第四章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议程。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后列入党政联席会议题。

第十三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会议议题充分沟通,形成共识。意见不统一时,暂不上会。

第十四条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资料要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议题主管负责人会前应充分调研,征求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干部工作的议题应提前征求学校组织部门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议题主管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做决定。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决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对议题存在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再行提交。

第十七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会议召开情况及决定。

第十八条需要保密的有关会议内容和决议、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联系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师生员工公开。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学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会议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议内容。有确需变更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会议成员通报,并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各学院、教学部、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 。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则的领导干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校党字〔2015〕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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