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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院级层面听课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8-03-20

关于院级层面听课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根据《河北大学听课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51号)文件精神,各教学单位领导、院级督导、系(室)主任和教师同行需深入课堂听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听课范围

本学期开出的所有课程(含必修、选修、实验课等)。院级领导、系(室)主任及督导原则上听本单位开设的课程;教师可听本单位开设的课程,鼓励听其它教学单位开设的课程。

二、每学期听课数量

1.院级领导及系(室)主任:至少5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

2.院级督导:对所在单位教师的理论和实验教学随堂听课。

3.教师同行: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

保证一名任课教师至少在一学年被听1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

三、听课内容

1.教师教学:主要包括意识形态、教学纪律、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和课堂管理等。

2.学生学习:主要包括学生出勤、课堂秩序、课堂氛围、学习效果等。

3.其他方面:主要包括教室卫生、教学基本设施以及影响教学的其他情况。

四、听课方式:登陆教务系统查询并选择课程听课。

五、听课要求

1. 各教学单位认真制定听课计划,落实好院级各类人员听课工作。听课工作可与教研室活动、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相结合。对大学教龄未满三年的教师,各教学单位可组织安排学习性听课。

2.院级各类人员应按时、按量完成听课任务,院级领导、系(室)主任和督导填写《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见附件1),教师同行填写《河北大学管理干部、教师同行听课记录表》(见附件2),听课记录表和课程评价表由各单位存档。

3.听课过程中发现涉及教风、学风、教学设施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填写并向评估中心提交《河北大学教育教学质量提案表》(见附件3),以便尽快协调学院(部)和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4.各教学单位学期末应撰写听课情况分析报告,对各类人员听课数量、内容、方式等进行总结,梳理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对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应组织督导专家进行诊断性听课,帮助其查找问题、改进教学。对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及时总结其经验,在本教学单位乃至全校范围内推广。

    5.各教学单位请留存好院级听课计划、听课记录表、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听课情况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学校将组织督学对听课完成情况及材料存档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院级教学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2018年3月19日


 

 

2018-03-19

附件
1.附件1: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doc 
2.附件2:河北大学管理干部、教师同行听课记录表.doc 
3.附件3:河北大学教育教学质量提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