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们对农村的长途贩运,实行限制和取消的政策。
“四清”运动中,特别是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更把小商小贩、农村的长途贩运,叫做“投机倒把”,当做“资本主义”加以批判,严加取缔,堵塞了流通渠道,妨碍了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现在我们要把城乡流通渠道搞活,就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所谓“投机倒把”,“搞资本主义”,就是讲实行剥削。那么,长途贩运是不是搞剥削呢?不能笼统地这样说。一般说来,长途贩运是把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是把当地生产的零星产品收买起来,运到较远的城镇或地方出卖,通过卖价和买价的差额,得到一部分收入。这部分收入,是他们运用自己的工具,通过自己的劳动,把商品从产地运到销售地的结果,是他们劳动的报酬,不能叫做剥削。只有那些违反法律、谋取暴利的行为,才能叫做投机倒把。长途贩运是靠自己的劳动谋取收入的活动,不能说是投机倒把。
允许农村长途贩运,是由我国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现状以及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很低,商品经济很不发达,交通不便,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很落后。由这种生产力水平决定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仅有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还有个体劳动者所有制。人民公社社员还经营有少量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在牧区有少量的自留畜。从农业产品看,除了粮食、棉花等大宗产品外,还有很多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这些产品种类繁多,零星分散,季节性强,供求变化很快。所有这些都要求农村有多种流通渠道,既要有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的流通渠道,也要有集体和个体的长途贩运作为必要的补充。
现在农村的商业渠道,除了农民在当地集市贸易互通有无外,只有供销社一家,远远不能适应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据浙江省十八个山区县的调查,在一万二千二百四十八个生产大队中,农村商业网点只有六千五百九十七个,有百分之四十六点二的生产大没有商业网点,百分之三十七的生产大队平均要跑五里山路才能交售农副产品、购买日用必需品。不但商业网点少,而且商业人员也严重不足。山区公社所在地的供销社的棉布百货、副食品等门市部,大多是“一个门市部一个人”,公社以下的代购代销店也多数是“一人一店”。余姚县四明山区华山公社采购店,只有一个收购员,还要管三个毛竹临时收购点,每个点往返都有二十多里山路,收购工作只好处于收收停停的状态。龙泉县住龙供销部只有一个收购员,收购品种八十多种,每年收购金额十万多元。由于供销社商业网点人员不足,许多社会需要的土副产品没有收购上来,许多山货只好烂在山上,发生“产区无人要,销区买不到”的现象。据有关部门估计,单是住龙公社,社员由此而减少的收入达四万多元。这些情况都说明,很有必要疏通和发展城乡之间的流通渠道,在国营商业的领导下,允许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把自己的或收购的农副产品、土特产品运到城镇销售,同时利用我国农村劳动力多的优势,允许一部分多余劳动力游乡串镇,把千千万万种零星分散的农副产品、土特产品收购贩运到城镇销售。
允许长途贩运是完全必要的,当然,要加强市场管理,运用税收、价格等经济手段加以引导,发挥它在流通中应起的作用。
(《人民日报》198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