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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头一年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崔士鑫 发布日期:2026-04-02

一股民主的春风,正在吹遍我国的万里原野。

在9亿中国农民中间,在这片封建传统延续了几千年的土地上,一场意义不亚于土地承包的变革,有如春风化雨,沐浴着东海水乡、西域村落、南疆傣寨、北国山庄……

从1998年11月4日起,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最引人注目的民主政治建设——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因为正式出台了第一部规定村民自治的法律,短短一年间,就产生了一系列更加引人注目的变化。

农村有了“小宪法”

黄土地上涌春潮

很少有这样一部法律,在整整试行了10年之后,才予以修改正式颁布实施。

少有这样一部法律,正式出台之前,要在报刊上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

也很少有这样一部法律,出台以后,围绕法律的贯彻落实,很快就在各地各级组织尤其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引起了如此强烈的反响。

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久,民政部等联合下发了学习贯彻的通知。河北省印发宣传资料400多万份、翻印村委会组织法30多万册,发到农民手中;江西省把宣传村委会组织法纳入农村普法重点,在全省开展村委会组织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宣传月活动;西藏组织编译、编印了村委会组织法汉、藏文对照本,发给广大农牧民;天津、山东、山西等省(市、区)则率先全部完成了乡镇党委、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培训……

农村干部群众反映,就一部法律的贯彻实施,进行如此及时的部署、广泛的学习、多层次的培训,这是多年来少有的现象,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决心。

农民们更是把村委会组织法誉为农村“小宪法”,依法参与民主实践的热情空前高涨。一年中,有19个省份适逢村委会换届选举,农民参选率达到了90%,绝大多数农村做到了村民直接提名、直接秘密选举、票数当场公布、结果立即生效。

许多地方还依照农村“小宪法”的要求,重新选举了村民代表,出台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对村民会议议事规则,村民代表的产生、培训、职责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使村民自治的核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草根民主”带来惊人变化

还权于民农村更富生机

河北任丘市的东大坞村邻近京九铁路,由于村里得到的铁路占地补偿款使用账目混乱,从1995年5月开始,在3年多的时间里,乡里任命的6届班子,都相继垮台。愤怒的村民几十人坐拖拉机进城上访、600多人联名上访到国家有关部门,成为“中央级”的上访案。

1999年4月,任丘市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让村民们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了东大坞村有史以来第一个真正“民选”的村委会。旷日持久的上访风波遂告平息。

在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后的一年里,全国各地发生了许许多多像东大坞这样由乱到治的故事。一年的实践证明,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确定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战略部署,的确是得民心、顺民意的英明之举。农民们亲切地称这种最基层的民主是“草根民主”。“草根民主”虽来自最基层,却解决了许多大问题,给广大农村注入了更多的生机和活力。

——村民直选的村干部素质好、威信高,使农村村委会班子更替进入了难得的良性循环轨道。全国去年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普遍出现了“三高一低”现象,即党员比例高、致富能手比例高、文化程度高、平均年龄低。第一次实行村委会直接选举的广东省,新当选村委会干部中党员占78.7%,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占85.3%,平均年龄下降2.1岁。

——农民对自己亲手选出的村干部有了信任感和认同感,村干部也切身体会到,村委会的权力是村民授予的,只有全心全意依靠群众、为群众服务、廉洁奉公,才会赢得村民的理解和支持。由此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1999年,许多村委会组织法贯彻落实比较好的地方,农田基本建设、“三提五统”以及计划生育等过去比较难办的事情,现在好办了。

——强化了村民的法制观念,促进了农村稳定。农民群众在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活动中,培养了民主习惯和依法办事的风气。有的农民说:“过去对村干部我们没有办法管,有了不平事只好用拳头‘说话’。现在不同了,我们可以用选票‘说话’。”

从根本上说,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落实,坚定了农民群众跟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决心。农民群众普遍反映,党和政府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使他们“气顺了,劲大了,心同干部贴得更近了”。

部分关系仍待理顺

县乡干部是个关键

过去的一年,是村委会组织法极为“风光”的一年。

然而“风光”之下,不无隐忧。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平均文化水平不高的国度里,要做好村民自治这样一件关系到亿万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大事,不可能一蹴而就。

当前最关键的问题,是提高县乡干部的认识。县乡干部在贯彻落实村民自治工作中,处于十分特殊而又关键的地位,然而有一些县乡干部至今仍对村民自治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民整体素质不高,村委会直接选举搞早了;有的认为乡镇不能任命村委会干部,削弱了乡镇政府的权力,工作不好开展;有的认为只要经济指标上去就行了,搞不搞村民自治无所谓。因此有的在村委会选举中,操纵选举、指选、派选,有的随意免去群众选举的干部,有的对拒不交接村委会工作等现象听之任之等等。

因此,既要对农民群众进行民主法制教育,更要加大对县乡干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的教育培训,使他们正确对待村民自治,有效指导村民自治,从而保证村民自治工作能健康稳定地发展。

推进村民自治,还有待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制定相应法规,依法行政。比如,有的部门和地方在制定农村有关政策时,很少考虑农村已经实行村民自治的事实。有的一厢情愿地提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高过急的指标,甚至采取“百分制”、“一票否决”以及“末位淘汰制”等政绩考核办法,使县乡干部不得不去侵犯农民利益,干涉本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的不仅不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理财,反而上收农民的民主权利,走“村财乡管”的回头路。

令人欣喜的是,在过去的一年中,村委会组织法的执法力度业已加大,各地人大常委会也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

我们相信,只要严格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曾创造出村务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的广大农民,一定能以前所未有的气度,挺直腰杆为国人示范民主,为中国的民主建设奠定最为稳固的基础。压题照片:河北定兴县北太平庄村选举村委会候选人。

(《人民日报》2000年3月22日)